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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关于全省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慈善会联动建立 “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 的通知》(豫民文〔2022〕259 号)相关要求,为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衔接慈善帮扶资源,促进社会救助模式创新,金水区民政局、金水区慈善总会联动建立了 “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使用管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对《金水区 “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6年4月20日-2026年4月2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71-68105588
联系邮箱:zzsjsqcszh@126.com
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
2026年4月20日
具体内容如下:
《金水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机制,凝聚救助合力,切实提升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关于全省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慈善会联动建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的通知》(豫民文〔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因遭遇以下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境,在享受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含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后,生活仍存在特殊困难,确需给予紧急救助的:
突发重大疾病、罹患重特大疾病或罕见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
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经属地办事处、区民政局和区慈善总会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上述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我区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我区且持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户籍不在我区的家庭和人员申请救助时,需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二、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类型、家庭经济状况、自费费用(或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因突发重大疾病、罹患重特大疾病及罕见病,产生高额医疗刚性支出,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过高,依靠自身及家庭无力承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需紧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或生活救助的。可按照最高2万元标准进行救助,具体如下:
a.对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提供住院医疗发票原件,证明家庭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时,给予2000元以上(含2000元)救助。(例如:家庭自费金额在2万元-3万元时(不含3万元),给予2000元救助;以此类推,自费金额每增加1万元,救助金增加2000元,最高救助2万元)。
b.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提供住院医疗发票原件,证明家庭自费金额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时,给予2000元以上(含2000元)救助。(例如:家庭自费金额在4万元-5万元时(不含5万元),给予2000元救助;以此类推,自费金额每增加1万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最高救助2万元)。
c.对较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提供住院医疗发票原件,证明家庭自费金额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时,给予2000元以上(含2000元)救助。(例如:家庭自费金额在6万元-7万元时(不含7万元),给予2000元救助;以此类推,自费金额每增加1万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最高救助2万元)。
d.对于其他困难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险理赔、社会救助等报销补偿后,提供住院医疗发票原件,证明家庭自费金额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时,给予2000元以上(含2000元)救助。(例如:家庭自费金额在8万元-9万元时(不含9万元),给予2000元救助;以此类推,自费金额每增加1万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最高救助2万元)。
(二)突发重大事件类救助
主要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收入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救助
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或慰问帮扶对象的救助标准,由属地办事处和区民政局、金水区慈善总会采用“一事一议”方法会商酌情确定。
(四)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1.对已申请并享受本项基金救助的受助对象,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他慈善救助申请(本年度内已申请金水区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并获得相应救助的,本基金不再受理该申请)。
2.针对同一个受助对象,金水区慈善总会所有慈善救助项目按“1年内只救助1次,3年内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5年内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规定执行,救助周期以该受助对象初次被救助之日起核算(救助日期以金水区民政局审核通过落款时间为准)。
3.受助对象在金水区慈善总会累计救助达到3次(含总会所有救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救助。
三、救助程序
按照“谁发现谁报告、归口办理、救助统筹”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来访接待、走访调查中发现,或接收有关方面转介的困难群众后,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由各街道按照救助类别协助其申请“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
(一)申请受理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查询授权声明》,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信息比对,出具《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后,申请对象填写《金水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金水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救助申请表》 (附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本年度有效的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原件、医疗住院票据原件,以及事故证明、损失证明等);
4.救助对象银行卡复印件;
5.《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街道或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二)归口办理
属地街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救助金额,并按照困难类别将相关材料送交金水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养老服务科等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审核发现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由该科室退回申请材料,并向街道及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认定需要救助的,由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的,将相关材料转交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和社会救助科共同进行会商复核。
(三)审核审批
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和社会救助科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相关科室初审意见,会商复核出具救助建议、确定救助金额,由分管救助和慈善的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经签批同意救助的,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将材料提交区慈善总会。
(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救助政策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退回理由,由初审科室向街道及申请人传达。)
(四)资金拨付及归档
区慈善总会负责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办理资金拨付,并将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原件整理归档,建立专项救助工作台账,同步完成财务凭证归档。
四、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应强化对专项基金申请、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机制,区民政局法制科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每季度对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通报,次年年初通报上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
(四)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共同负责基金募集;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管理,设立专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区民政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保证资金的规范、安全、合规、有效。
(五)救助资金应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救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救助并追回已发放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资金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金水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本办法由金水区民政局、金水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金水区“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申请表
2.申请材料粘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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