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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温情,爱心送暖”因案致困慈善救助项目

发布人: 金水区慈善总会    阅读量: 93    发布时间:2026-01-19 15:21:51

救助对象: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进行生活困难救助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8.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9.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形式:1.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每人每次2万元以内。2.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启动“一事一议”程序,严格审核控制,具体救助金额以金水法院内部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

实施时间:全年

合作单位:金水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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